2019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允许下,将其位于天门镇山湾组老屋附近的两棵朴树盗挖,销赃得款7000元, 经认定,被盗树木价值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挖他人树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的证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法院当庭作出了宣判。
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看守所配合,利用现代通讯手段进行远程提审、庭审,确保疫情防控、司法办案两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