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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7月1日施行,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正式确立。2017年7月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支持配合下,主动作为,克难奋进,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发现、受理并审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8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2件,行政机关已纠正36件,整改期限未满、行政机关尚未回复6件;已立案公益诉讼案件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4件,民事公益诉讼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决定向法院起诉4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
  一、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主要情况
  1. 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市检察院党组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国家层面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加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以及对于健全检察监督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发展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的深远历史意义。自觉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摆在当前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一是主动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公益诉讼工作,争取理解、支持和帮助;二是开展专题学习培训,组织全员认真学习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全面领会立法精神,熟悉办案流程;三是及时召开专题工作推进会,传达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落实具体工作举措;四是选优配强办案力量,选派资深检察官和优秀青年干警充实民行检察队伍,确保能够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五是把公益诉讼作为重点工作,全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参与案情研判,对典型案件亲自领办、直接督办;六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机制,统筹民行、控申、侦监、公诉等办案资源,实现案件线索共享和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送、快速查办;七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对接,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会同环保、国土、食药监等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就线索移送、案件查办等达成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2. 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检察监督力度
  全市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重点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领域,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内的公益诉讼案件,努力推进铜陵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义安区检察院联合区环保局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推动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枞阳县检察院发现汤沟镇周某某塑料颗粒加工作坊污染环境问题线索后,立即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该作坊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产生的废气废水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及时向县环保局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该作坊受到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作坊主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通过检察监督,共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清除违法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清除处理违法堆放垃圾20余亩,处置危险固体废物71.2吨,处置其他固体废物3千余吨,恢复被破坏的国有林地、公益林地1万多平方米,促成关停和整治各类违法排污企业、家庭加工厂8家,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损失35万余元。
  二是有效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部署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有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枞阳县检察院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和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活动”,共同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强化配合制约,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协商解决办案难题。郊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胡某某等7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时,敏锐察觉假冒品牌白酒的销售对象为不特定消费者,决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胡某某等人承担假酒的销毁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省市消协、食药监部门专门组织人员旁听了庭审观摩,社会反响良好。
  三是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挽回经济损失。不断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检察监督,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1.9亿元,挽回其他国有财产损失400万元,督促违法企业或个人赔偿损失数十万元。为了进一步强化国有财产保护,铜官区检察院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人防领域国有财产保护和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正在对2013年以来相关部门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情况进行梳理摸排,并积极开展督促催缴。
  四是扎实开展专项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高铁沿线安全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中,市检察院加强统筹协调,各基层检察院分别与地方政府联合成立宁安高铁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小组,密切与铁路部门的对接联系,实地检察监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通过各方共同努力,铜陵段高铁沿线安全隐患点全部予以整改,省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枞阳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情况,制定出台《枞阳县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被县委县政府予以转发,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被县委纳入全县“2017年十项重点改革项目”。枞阳县检察院的做法得到了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先进基层检察院。
  3. 加大办案力度,强化公益保护实效
  全市检察机关通过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运用“双查”机制,既书面审查整改情况报告,看检察建议事项是否得到回应,又实地查看整改落实情况,看整改内容是否得到落实,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机关严格执法。
  一是加强案件线索摸排。通过受理举报、关注舆情、实地走访、梳理刑事案件等渠道积极摸排公益诉讼线索。对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的群众来信来访,实行统一登记、逐个排查,做到有价值的信息不放过、能成案的线索必跟踪。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系列案件和铜陵非法采矿系列案件发生之后,全市两级检察院迅速介入,民行、侦监、公诉部门配合协作,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对接联系,跟踪监督办案全过程,引导侦查取证,并督促国土部门联系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抓紧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为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提供重要依据,也为下一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做好准备。铜官区检察院对《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公布的铜陵境内7条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作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进行整治。
  二是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坚持把推进问题解决作为公益诉讼的首要目标,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手段。对发现的问题,尽可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依法督促纠正,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对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情形的,不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在规定时限内未予整改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既努力实现最佳的监督效果,又节约司法成本。枞阳县检察院发现辖区一宗土地交易存在违规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线索,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向县国土局发出督促清缴土地出让金的检察建议,目前,该宗土地的出让金4405万元已全部清缴到位,安徽日报作了专门报道。铜官区检察院对西湖镇某村民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倾倒建筑垃圾线索展开立案调查,发现国土部门存在怠于履职情形,依法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市国土局随即整改,责令当事人退还了被占用的集体土地21.25亩,并对其处以罚款,被占用土地得以修复并达到复耕条件。另外,针对冬瓜山矿尾砂库处置不当扬尘问题、铜陵亚星焦化二期90万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问题,检察机关均通过诉前程序,以非诉讼的方式促进了问题解决。
  三是依法提起诉讼。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诉讼,是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刚性彰显所在。义安区检察院通过多方摸排发现辖区某镇政府村委会在美好乡村建设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责行为,造成财政专项补助资金95万元被套取用于违规支付招待费、发放奖金福利等,立即发出检察建议书,镇政府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导致85万元损失一直未被追回,义安区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铜官区检察院在办理的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发现杜某某等人从苏州转运一批50余吨危险固体废物至铜陵某拆迁地块非法倾倒,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三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并承担相关处置费用。该案系我市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安徽法制报、新安晚报、铜陵日报等新闻媒体也作了报道,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点赞。
  二、当前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经过近一年的探索实践,铜陵公益诉讼工作初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个别基层检察院工作成效不明显,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不畅,推动工作力度不够,推进方法不多。二是少数行政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一些部门对公益诉讼工作存在心理上的顾虑和理解上的偏差,借助司法力量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识欠缺,对公益诉讼工作配合不到位、对检察建议重视不足,选择性回复,甚至只作表面文章,不做实质性整改。三是民行检察队伍办案素能有待提升,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办案力量还不适应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需要,民行检察干警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执法办案的能力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 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已被立法确定,民行检察业务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将站在检察工作发展的全局认识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适应公益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的新形势,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迎难而上,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有更大作为。
  2. 加强督促引导,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稳妥有序开展。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大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促进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推动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利益的突出问题,增强公益保护实效。
  3. 注重沟通协调,凝聚公益诉讼工作的整体合力。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及重大、典型案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支持与理解。密切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在提起诉讼和审理判决的各个环节,共同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常态化开展提供实证依据。加强与相关单位、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其他适格主体在公益保护中的作用,增强公益保护的整体合力。
  4. 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公益诉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充实办案人员力量,完善公益诉讼办案组织,健全行政检察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实务培训,通过岗位练兵、组织庭审观摩等形式,提高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提升公益诉讼的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报告为契机,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和实干作风,忠实履责,积极作为,努力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公益诉讼发展的背景和相关用语说明:
  1. 公益诉讼发展的背景:2012年8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民诉法正式承认了公益诉讼这一特殊诉讼类型。2013年10月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协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2014年4月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赋予更多的社会组织以公益诉权。在法律赋予民间组织以公益诉权后,公益诉讼的进展却未达预期的效果,除了法律依然设置了一定的资格门槛外,其根本原因是民间组织的诉讼能力存在天然不足。相形之下,检察机关担当公益诉讼主体的正当性、合理性、重要性就愈加突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处于超然的中立地位,以追求社会正义、诉讼公正为目标,不仅能够避免地方、部门的利益羁绊,而且可以防止打着“公益”旗号的滥诉弊端。相较于民间组织,检察机关在专业人员配备、法律知识资源、调查取证职权、法庭抗衡技能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能够有效克服公益诉讼取证难、胜诉难等种种障碍,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可以说,面对公共利益屡遭侵犯而又难以得到司法救济的现状,检察机关决不能置身事外,有责任、也有能力以“国家队”的身份登场,擎起公益诉讼的大旗。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次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随着顶层设计的成型,试点改革进入了倒计时。两个月后的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在北京、吉林、安徽、福建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截至2017年5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886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6952件、提起诉讼案件934件,案件范围覆盖所有授权试点领域。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尽管两部诉讼法的修正,只是分别增加了一个条款,但小改彰显大义,此次修法意味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经过两年实践检验后,正式得到了立法确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2.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和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4.“一案三查”制度:查有无立案监督可能、查有无职务犯罪可能、查有无公益诉讼可能。
  5.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相关文件
  (1)关于印发开展枞阳县食品药品安全和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通知
  (2)关于印发开展义安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铜官区检察院关于开展人防领域国有财产保护和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4)义安区监察委和义安区检察院关于建立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5)枞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
  (6)枞阳县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7)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维护高铁沿线安全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