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二)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三)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七)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八)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十)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十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十二)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十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十四)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