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受案范围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五、接受公民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六、受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赔偿申请。
举报指南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有权利和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二、举报可采用书信、口头、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
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和犯罪事实;举报人要如实举报,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对不愿公开姓名、单位或者住址的,可尊重本人意愿;
五、举报信还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盲文或者外文书写;
六、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