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公司曾作为陈某某向夏某某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因借款到期还款义务未履行被诉。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都未支持其合理主张,且二审对其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也未予采纳。该公司遂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的焦点是担保合同上加盖的武汉某公司印章的真伪问题。为此,检察官多次前往武汉调查核实,初步判断印章存在问题,后经申请人申请对印章进行了重新鉴定,证明武汉某公司真实印章与担保合同上所盖印章不相符。铜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坚决支持抗诉,历经四年之久,该案在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下终于获得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铜陵检察机关在今后工作中将继续坚守立检为公初心,担当司法为民使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