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当事人杭某某因在承运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承运货物受损,托运方在受到保险公司赔偿后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运人杭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判决当事人杭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杭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件承办人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

考虑到当事人杭某某家庭困难,承办人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并签订了“和解协议”。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自觉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从而顺利解决了这起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