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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
担好检察职责,护好民企权益
时间:2021-0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案涉争议系两公司之间二期买卖标的物的质量和责任承担问题。一、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标的物试用效果验收的主动权在于A公司,且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二期买卖标的物在试用期满后经验收合格,故A公司诉求未予支持。A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B公司对二期买卖标的物是否达到使用效果具有检验义务,A公司只有提醒或提出检验的权利故法院认定A公司对买卖标的物试用效果具有验收义务系适用法律错误。买卖标的物用效果是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属于买受方B公司的验收义务A公司提供的二期买卖标的物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用效果依法应当由买受人B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基于以上理由,依法提请上级院审查抗诉。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该案最终获得了公正裁判,依法保障了民营企业A公司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铜陵检察机关将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能力,为民企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民企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