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枞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信访人就再审判决未提起上诉,现申请市检察院对其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市检察院控申部门承办人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七款“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向信访人说明该案不符合民事监督受理条件,并进行释法说理。听证员认为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正确,同时建议当事人如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可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听证,信访人表示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听证员提出的法律意见表示感谢,听证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通过简易听证,落实了“应听证尽听证”要求,促进信访矛盾及时、就地化解,持续推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