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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检察机关组织卖淫类案件调查研究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过对2013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卖淫类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此类犯罪呈现“隐蔽化、集团化、网络化”趋势,助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增加了对该类犯罪的惩处难度。本文通过剖析我市组织卖淫类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结合一起典型案例就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在案件定性方面出现的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错误予以评析。
    一、组织卖淫类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的隐蔽性显著增强。一是以经营合法休闲娱乐业务为幌子,以“合法”提供桑拿健身、按摩沐足服务为名,在经营场所内设置隐蔽区域从事卖淫活动。二是大部分组织卖淫的娱乐场所均经过层层“转包”,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卖淫的组织者找来的替罪羊,真正的组织卖淫者则隐匿在后,大大增加了追查打击的难度。如典型案例中,该浴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是吴胜利,其先后的2次“转包”就是一个幌子,其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和税务登记证上的负责人并非该浴场实际所有人,导致公安机关经过长时间、大量的排查摸底工作才锁定被告人。三是卖淫方式五花八门,包括各类非传统的“性服务”,并经常使用业内暗语交流。前述案件中,该浴场的卖淫技师向嫖客提供多种的卖淫服务套餐,有的套餐所包含的色情服务项目多达数十项,并以暗语与嫖客交谈。四是专人定期销毁相关账目、票据,给侦查取证造成诸多困难。
   (二)犯罪团伙规模化、集团化趋势明显。组织卖淫案的犯罪分子均是纠集熟人、同行共同经营卖淫场所,规模较大。除规模不断扩大外,组织卖淫案件的犯罪团伙还模仿企业实行层级管理模式,呈集团化趋势。在我们办理的组织卖淫类案件中,参与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均超过3人,多则十数人,而且建立了类似公司企业的“股东→经理→主管→部长→服务人员”层级管理模式,结构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
   (三)招嫖手段日趋网络化、信息化。随着网络信息、手机信息的发展和平民化,传统的以“浴场”等休闲娱乐场所为卖淫嫖娼场所而相对固定被动的招嫖手段,已向利用网络和手机信息主动招嫖转变和发展。网络的更加隐蔽性、私密性和无限开放性,给调查取证带来了更多的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
  (一)对重点场所监管不到位。目前,对娱乐夜总会及桑拿保健中心等可能隐藏卖淫活动的场所欠缺有效的监管,导致组织卖淫活动以合法经营休闲娱乐业务场所的方式得以生存发展。
  (二)惩防犯罪力度不够。该类犯罪案件因其隐蔽性和与容留卖淫类案件的易混淆性,往往造成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出现错误,造成重罪轻判,犯罪成本与违法收益失衡,助长了该类犯罪的嚣张气焰。同时,针对该类案件所开展的预防犯罪宣传教育十分有限,不少失足妇女都是多次被处理后又反复从事卖淫活动的,甚至不少的犯罪嫌疑人俨然成为了组织卖淫领域的“累犯”。如在陈某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中,陈某就曾因协助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理,过后不久又再次“重操故业”。
  (三)涉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部分参与卖淫的失足妇女把出卖身体当作快速致富的捷径,心甘情愿接受组织卖淫犯罪分子的安排从事卖淫活动。一些被告人认为自己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不是主要组织者、强迫者,只是实施管理账目、结算技师小费等工作,以为没有直接招来卖淫女和嫖客就不构成犯罪。
   三、对策建议
  (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公检法三机关应加强对组织卖淫类犯罪的重视,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及时惩处和报道社会影响恶劣的系列案件。
  (二)深化检察机制改革,构建基层检察室平台,建立信息收集、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构建和依托派驻镇(街)检察室,建立定期走访机制,加强与村委会、居委会及社区等的联系,及时发现和移送组织卖淫活动的相关线索。
  (三)开展针对外来务工女性的专项法制教育。针对外来务工女性法制知识薄弱的现状,检察机关要发挥预防组织卖淫类犯罪的主导作用,进一步联合司法、妇联及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的法制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外来务工女性遵纪守法的意识,使其建立自爱、自信、自强的观念,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四)加强高危场所的巡查监管。公安、文广新、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和配合,建立有效的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保健按摩中心等高危场所的巡查监管力度。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两法衔接”的力度,深化对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