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铜陵市汽运总公司原总经理汪翟君贪污、挪用公款、非法经营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罚金10万元。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依法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案经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二审终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改判汪翟君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