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耿金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教材供应、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职务提拔、岗位调整、工作招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21.1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被告人耿金岭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